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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1124号原告张×,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被告王×,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我于2011年10月通过网络与被告认识,于2012年8月10日到通州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4年4月2日生下儿子张春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受其家庭环境影响,不讲理,总耍混,总是提无理要求。结婚1年多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婚生儿张春庚患有先天性肌性斜颈,如不及时治疗以后会脸歪,眼歪脖子歪等,会影响孩子的一生。被告知道后经常找茬吵架,无理��出走多次。不想照顾孩子,嫌弃孩子。2014年6月3日上午11时被告又无理由出走,2014年6月3日下午我送孩子去岳父家找被告,要求被告哺乳,被告关门不见,又过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的父母开着摩的又把孩子送回我家,拒绝哺乳。作为一个母亲,不给2个月的孩子哺乳,可见其心之狠恶。从2014年6月3日至今都是我一个人独自承受,独自照顾孩子。现在儿子张春庚正在接受按摩治疗,因为孩子太小,所以在按摩治疗的时候总是哭闹,看病的大夫说需要的母乳喂养的时候按摩那样效果好,更利于孩子病情的好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春庚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被告于2014年4月2日生育一子,现处于哺乳期内,故原告不得提出离婚,原告���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