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林金荣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金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138号罪犯林金荣,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云区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云中法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金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林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金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金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