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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4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傲威之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傲威之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406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傲威之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风村15号。法定代表人潘朝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傲威之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