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72号李坚祥与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坚祥,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正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启明大街93号401房。原告李坚祥诉被告广州市腾兴龙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42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的租金损失147万元及201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详见判决书);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判决书);3.负担案件受理费25471元;4.承担执行费431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银行、证券机构及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西执字第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兴审判员 麦伟斌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