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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法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忠海抢劫、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法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海,男,1989年6月20日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8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民警抓获,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海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忠海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看见正在路上行走的官某某(女,现年23岁)比较漂亮,便尾随其后,发现其居住在南大街22号的楼上,后李忠海经多方面的观察,推断官某某可能一人居住,便决定当晚对其实施盗窃。随即李忠海购买一双丝袜和一双棉质手套,同时返回现所居住的地方,经多次踩点李忠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打开了官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大门,进屋之后便走进了官某某所住的卧室,四处翻动后在手提包内找到了200元现金,过一会后李忠海嫌盗窃的现金太少而想抢劫更多的财物同时起了色心,便上前用手捂住正在睡觉的官某某的嘴,用铁块拍打其脸部并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迫使官某某不敢反抗,同时便用事先准备好的丝袜和在作案现场找到的裙子将其头部蒙住,蒙住之后将其挟持到另一卧室里屋的床上,强令要求官某某张开嘴巴,同时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入官某某的口中,几秒钟后又将生殖器取出。随即李忠海强行要求与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结束后李忠海继续在房间内寻找财物,找到一部白色手机、一条项链以及银行卡,并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挟持官某某到南大街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取出现金800元。后挟持官某某一路来到职高下面的梯子,随即官某某趁其不备逃跑,李忠海回到自己的宿舍。2014年7月2日,经城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忠海所抢劫的手机一部,项链一条价值合计为2572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忠海于2010年8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忠海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刘某甲、孟某、皮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城认字(2014)14号价格鉴定意见,渝公鉴(电物)(2014)243号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对比照片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医院诊断证明,查询对私客户信息、取款记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牛仔裤、衬衫、布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及制作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忠海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时又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海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海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左右,其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忠海于2010年8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忠海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至2027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李忠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被告人李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帮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琼人民陪审员  汪仕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