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裁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韬、李建平与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韬,李建平,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裁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刘韬,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平,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新华街泰隆商务大厦B座16F-136-1。法定代表人杨华平,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韬、李建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产权证号:***)、及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其中登记编号:***,产权证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亓 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