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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16-2号申请执行人明某某,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1年4月7日生,蒙古族,内蒙古人。申请执行人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高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建国路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肆万玖仟元整(4900.00元)至高平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