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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涂学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涂学飞,男,29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文,男,38岁。委托代理人易素英,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涂学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学飞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涂学飞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