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涂学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涂学飞,男,29岁。委托代理人顾洪,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雷,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文,男,38岁。委托代理人易素英,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涂学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沈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涂学飞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涂学飞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