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日照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日照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宪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宏,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祝义材,该公司经理。被告日照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遵义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红章,该公司经理。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日照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原告南通曙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