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荣荣与被告汤希彩、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荣,汤希彩,曾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吴荣荣,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汤希彩,男,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丽霞,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荣与被告汤希彩、曾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吴荣荣负担。审 判 员  李 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石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