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开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饶坤云与江苏雀联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坤云,江苏雀联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开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饶坤云。委托代理人缪宝富。被告江苏雀联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联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北海路1号。代表人张中佩。委托代理人周玉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坤云与被告雀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坤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饶坤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燕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