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秦某、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抚远县渔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曾立新,女,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代理人程红(系被上诉人的女儿),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某、委托代理人曾立新、被上诉人周某,委托代理人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发回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