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顾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强,冷海俊,徐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顾强。委托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冷海俊。被执行人徐晓蓉。申请执行人顾强与被执行人冷海俊、徐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审理中依据本院(2013)润南民初字第65号事判决保全的被执行人父母名下的房产,但此判决已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又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润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