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翔与被执行人李文华、安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李文华,安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翔,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炎,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安荣荣,女,汉族。李翔与李文华、安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李文华、安荣荣连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白石洲景翠苑604号(房产证号40004157**)房产均只有25%房产份额,且因离婚纠纷,房产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能处理。在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岳锋审 判 员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