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813-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芳,系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涛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