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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俸传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俸传兴,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红飞,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原告人杨相泽、叶焕存、杨亚轩、杨梓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杨相泽、叶焕存、杨亚轩、杨梓豪及被告人俸传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延迟,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俸传兴及其辩护人徐红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在景洪市孔雀湖边拔下一摩的驾驶员的摩托车钥匙不准其离开,一旁的被告人俸传兴上去打了杨某某一拳,两人就吵起来,随后,俸传兴解下裤子上的皮带抽打杨某某的头部,后俸传兴捏着杨某某的脖子往孔雀湖的护栏上将杨某某推进湖里,随即俸传兴乘坐出租车离开。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打捞上来已死亡。10月19日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曼养村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俸传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溺水死亡。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俸传兴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俸传兴辩称,案发当天其喝了酒才酿成大错,其没有要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俸传兴仅仅是想教训一下被害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俸传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俸传兴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在景洪市孔雀湖边拔下“摩的”驾驶员雷某某的摩托车钥匙,并不准其离开,在一旁的被告人俸传兴上去打了杨某某一拳,杨某某与俸传兴便争吵起来。期间,俸传兴解下自己的皮带抽打杨某某的头部,后俸传兴将杨某某从孔雀湖的护栏边推入湖里,随即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打捞上来时杨某某已死亡。10月19日,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曼养村一出租房将俸传兴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溺水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经走访调查,抓获被告人俸传兴的时间、地点、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状况。3.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俸传兴后从其身上提取其作案时所穿戴的夹克外衣一件、皮带一条。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俸传兴指认其犯罪现场及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用于抽打杨某某的皮带的情况。5.视频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孔雀湖大酒店旁监控视频调取的资料显示俸传兴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将杨某某推入湖里等经过情况。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实经法医检验,杨某某的左侧颞部见1.8cm的创口;左侧额颞部见3.2cm×0.4cm的青肿胀;右胸部见8.1cm×1.2cm的皮下出血,伴擦伤。杨某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溺水死亡。7.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实(1)耿马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经核实,被告人俸传兴是耿马县耿马镇芒蚌村芒布组人,十多年前离家出走,原户籍被注销,及俸传兴在该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2)杨某某的身份情况。8.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其与刚认识的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在孔雀湖边的一个亭子里吃饭、喝酒。之后,其与该男子就在孔雀湖边转着玩,一路上该男子到处跟别人乱讲话去惹别人,其劝也不听。走到金水岸路边时他去跟一个摩的司机乱讲话,摩的司机就走了,有一个男的过来问他,要咋个说,给是想死。他听后就跟那个男的吵了起来,其又去劝他他还是不听,其就走了。其走了一下就看见金水岸旁边有好多人在围着孔雀湖看,其又走过去,问围观的人看什么,有人说刚才有个人被丢进水里,后其看见一双白色的拖鞋飘在水面上,与其刚认识的朋友穿的拖鞋一样,其就到公安局门口向门卫说了,门卫就打110电话,后民警和消防队的人就把人从孔雀湖里捞起来,其看见死的那个人确实是其刚认识的朋友。(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23时30分,其在孔雀湖旁摆“摩的”拉人,有两个喝醉酒的男子来找其要烟抽,其不抽烟,没有拿烟给他们,其中的一个就向其要两块钱,其没有给。他们两个就相互对骂起来。其想骑摩托车离开,其中一个男子就来抢其摩托车钥匙,旁边有一个其面熟的男子就上来打了抢其摩托车钥匙的男子两下,其劝了一下,就骑摩托车离开了。9.被告人俸传兴供称,2012年10月17日23时许,其在景洪市孔雀湖边看跳舞时看见之前与人吵架的男子和另一个男子来到一个“摩的”司机处,与“摩的”司机发生争执,和他一起的男子劝他走了,“摩的”司机要离开,那个男子就去抢“摩的”司机的摩托车钥匙,还辱骂其,其就走过去打了那个男子一拳,“摩的”司机把其和那个男子劝开后就离开了。被其打的男子就往孔雀湖边上一家麻将室方向走,边走还边骂其,其就解下裤带追上去用裤带打了他两下,他没有还手,只是手上拿着没有打开刀刃的跳刀。其往孔雀湖公园回来,被其打的那个男子又上来拉着其,继续骂其,其就用手捏着他的脖子把他往湖边的护栏处推,他用脚来踢其,其就顺手抱起他的脚把他掀到孔雀湖里,其系上裤带走到马路上打了一辆的士离开了。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杨某某身上发现其常住人口登记卡后,根据该登记卡上的信息通知其家属,其家属对涉案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死者是杨某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俸传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俸传兴及其辩护人提出俸传兴没有杀人故意,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俸传兴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俸传兴打伤杨某某后并将其推入湖里,并不顾杨某某的生死乘车逃离现场,致使杨某某溺水死亡。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俸传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俸传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俸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丽诚代理审判员  万 军代理审判员  岩 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刀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