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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守忠与张文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忠,张文英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李守忠,男,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张文英,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忠诉被告张文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守忠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