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守忠与张文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忠,张文英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03号原告:李守忠,男,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张文英,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忠诉被告张文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守忠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守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