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菲与被告万德如、被告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菲,万德如,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655号原告:黄菲。被告:万德如。被告: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198号。负责人:余泽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4楼。负责人:孙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菲与被告万德如、被告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黄菲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