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卢振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振法,男,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振法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振法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卢振法以能为被害人岳某办理两套回迁房为由,骗得被害人岳某人民币43,000.00元。2013年11月,被告人卢振法以能为被害人朱某某办理两套回迁房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5,000.00元。综上,被告人卢振法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8,000.00元。被告人卢振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卢振法以能为被害人岳某办理两套回迁房为由,骗得被害人岳某人民币43,000.00元。2013年11月,被告人卢振法以能为被害人朱某某办理两套回迁房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5,000.00元。综上,被告人卢振法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8,0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收条、协议领取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振法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振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被告人卢振法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振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振法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陈晓静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