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7)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继国、姚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摩登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天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网易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杭滨知初字第380-1号民事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网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网易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主张的《网易云音乐服务条款》是约束网易公司与网易云音乐用户之间的合同,本案并非网易云音乐用户因使用网易公司提供的网易云音乐软件或服务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上述约定管辖条款。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网易公司上诉称:网易公司在网易网站http://music.163.com/和网易云音乐手机客户端软件“关于网易云音乐”界面中,公布有《网易云音乐服务条款》电子协议,该协议第12条约定“将纠纷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是对网易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纠纷的管辖约定,应当既适用于网易公司与其用户之间的纠纷,又适用于网易公司与摩登天空公司所谓“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原审法院的认定不正确。基于双方存在约定在先的有效管辖协议条款,本案依法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网易云音乐服务条款》第1条明确约定:本条款是用户与网易公司之间关于用户使用网易云音乐软件或服务的条款,用户使用网易云音乐软件或服务将受本条款约束。因此,第12条所约定的管辖条款也仅适用于网易云音乐用户因使用网易云音乐软件或服务而与网易公司发生的纠纷。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摩登天空公司主张网易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易云音乐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因此,《网易云音乐服务条款》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王 昭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