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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张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徐建业、陈平华与李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业,陈平华,李智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张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徐建业。原告陈平华。被告李智武。原告徐建业、陈平华与被告李智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业、陈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徐建业、陈平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