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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长福与黄长贵、熊佰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福,黄长贵,熊佰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94号原告黄长福,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长贵,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佰仲,男,194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福与被告黄长贵、熊佰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福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黄长福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