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长福与黄长贵、熊佰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福,黄长贵,熊佰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094号原告黄长福,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长贵,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佰仲,男,194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福与被告黄长贵、熊佰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福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黄长福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