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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观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孔德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虎,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申请人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9月2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据申请人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众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3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3日,付款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该汇票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巢湖恒信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利平审判员  朱学燕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频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