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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初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徐秋香与徐金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香,徐金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4822号原告徐秋香,女,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徐立强(系原告的儿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金美,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徐秋香与被告徐金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秋香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秋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徐秋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丽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