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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葛海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才,葛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74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才,农民。被执行人葛海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才与被执行人葛海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葛海生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该案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