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与单丹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才,韩国玉,任洪奎,单丹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石金才,男性,地址:洮南市。原告韩国玉,男性,地址:同上,原告任洪奎,男性,地址:同上,被告单丹妮,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诉单丹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天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