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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与单丹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才,韩国玉,任洪奎,单丹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石金才,男性,地址:洮南市。原告韩国玉,男性,地址:同上,原告任洪奎,男性,地址:同上,被告单丹妮,男性,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诉单丹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玉、任洪奎、石金才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天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