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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春学与被金培民、崔士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学,金培民,崔士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李春学,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培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崔士宣,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理原告李春学与被告金培民、崔士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以拟通过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李春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晓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占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