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周尊秀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尊秀,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70-1号原告周尊秀,女,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尊秀诉被告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尊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