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纯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纯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姜纯聪。委托代理人李翔宙、王晓涵,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淑凤、李进,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园7号楼C区5层。负责人邹东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宋翠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聪,该公司职工。原告姜纯聪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王德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王柏爱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