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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崔春娟、杨雷雷行政非诉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崔春娟,杨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庆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春娟,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现住该县。被执行人杨雷雷,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现住该县。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计征决字(2013)0314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雷雷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正���支行XXX账户的存款2086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伟执行员 薛志刚执行员 王金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端伟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