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雨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刘奋伟与王智江、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刘奋伟,女,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王智江,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周波,女,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奋伟与被执行人王智江、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奋伟于2014年9月25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王智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雨法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清溪审判员  苏 刚审判员  廖继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