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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中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曾智勇,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斌,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钟晓兰,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被执行人刘淑容,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被执行人刘东,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被执行人罗兵,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务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64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债务本息56304.71元(截止2014年8月22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0元和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56304.71元,案件受理费940元,承担执行费7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王斌、钟晓兰、刘淑容、刘东、罗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2)资中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