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田传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传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944号申请执行人田传波,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传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传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鑫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执字第01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