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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孙军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孙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明霞。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军莲,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军莲,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87号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孙军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百胜斯纸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孙军莲支付货款人民币134,957.70元、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军莲名下车辆,但仅系车籍查封,车辆去向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    康审判员 束  培  民审判员 吴  自  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好义吴倩韵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