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通法执字第170号杨××:关于张××申请执行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张××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将婚生子张××交给张××抚养;(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371-2493****执行员 :席志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厉新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