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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中,男,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男,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以未收集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远雄人民陪审员  肖凤卿人民陪审员  黄立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启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