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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保福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骈保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买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本院2014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龙执字第2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骈保顺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骈保顺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