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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蓓蓓与郭子梅、司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蓓蓓,郭子梅,司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11号原告:李蓓蓓,1979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郭子梅,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司开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军诉被告司开德、郭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子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军撤回对被告郭子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