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魏某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