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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魏某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被告孙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