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剑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峰,汪海,章凤英,甘邦国,徐桂花,铜陵市众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景泰众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120号申请人:李剑峰,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汪海,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章凤英,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被执行人:甘邦国。被执行人:徐桂花,女,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陵市众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9898521-8。法定代表人:甘邦国。被执行人:景泰众泰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08575504-9。法定代表人:甘邦国。李剑峰与汪海、章凤英、甘邦国、徐桂花、铜陵市众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景泰众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2014)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汪海、章凤英、甘邦国、徐桂花、铜陵市众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景泰众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汪海、章凤英、甘邦国、徐桂花、铜陵市众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景泰众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0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