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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