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聂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