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诸商初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徐冬菊与魏海江、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菊,魏海江,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890号原告:徐冬菊。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沈可兰。被告:魏海江。被告: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菊与被告魏海江、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魏海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冬菊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