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非诉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与龙某某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凰县国土资源局,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凤非诉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龙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深泥,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某某,女,住凤凰县三拱桥乡。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凤国土资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9月16向被执行人龙某某送达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决定于2014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举行听证,被执行人龙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30日,凤凰县人民政府依三拱乡廖家冲村一组村民吴某某(2012年8月27日农转非)、廖某某、龙某某、廖某甲、廖某乙5人的申请,为5人分别办理了批文号为(2009)凤政土划字155号、156号、157号、158号、160号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于2010年为三拱乡廖家冲村一组村民廖某丙办理批文号为(2010)凤政土划字71号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2013年7月8日,凤凰县国土局资源局对以上6人作出《关于撤销土地划拨审批单的决定》,决定撤销以上6人取得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以上6人不服,向湘西州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湘西州国土局于2013年9月2日作出州国土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对以上6人的处理决定。2013年10月21日,凤凰县人民政府以廖某甲等5人(廖某丙除外)在申请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提交假的申请资料,存在骗取集体土地划拨审批的行为为由,作出凤政发(2013)26文件,决定撤销廖某甲等5人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该文件于2013年10月24日送达给被申请人。2013年10月31日,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以廖某甲等5人在(2013)26文件作出撤销《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后,仍继续使用土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分别对廖某甲等5人(廖某丙除外)作出限期自行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1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局资源局在此次行政处罚中,因凤凰县政府作出凤政发(2013)26号决定文件只决定撤销廖某甲等5人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未撤销廖某丙已办理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也未对廖某丙作出处罚决定。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未履行,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便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另查明,龙某某、廖某甲系夫妻关系,廖某乙、廖某某系龙某某、廖某甲子女。吴某某、廖某甲等5人与同村村民廖某丙申请办理的《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所涉及的土地相连,属同一整块土地。6人所建房屋两栋相邻,一栋5层半,一栋6层,从外观上看形成统一整体,国土部门处罚时未查明6人所建房屋具体位置、面积、楼层的归属问题。对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如下:1、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作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凤凰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凤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下达的《关于撤销吴某某等5人〈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的决定》,而对吴某某、廖某甲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是2013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凤凰县人民政府的《关于撤销吴某某等5人〈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的决定》尚未生效,国土局的处罚决定,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权,属程序违法,应无效。在此文件下达之前,吴某某、廖某甲等5人对凤凰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土地审批单的决定﹥不服,向湘西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州国土资源局依法撤销了。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又以另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州国土资源局复议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继续坚持原来的观点,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合法、合理的法制原则。2、吴某某、廖某甲等5人被申请人系通过合法途径,政府层层把关,取得建房用地,所建房屋属合法财产,凤凰县国土局在没有合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申请强制执行不具有合法性。3、被申请人所建房屋的周围、均存在非法占用耕地、无证建房情况,国土局没有处理,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凤凰县人民政府凤政发(2013)26号《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吴某某等5人〈集体土地划拨审批单〉的决定》文件于2013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凤国土资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凤政发(2013)26号文件系2013年10月21日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凤政发(2013)26号文件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此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申请复议权和诉权,属程序违法。且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所建房屋涉及宗地与廖某丙系同一宗地,廖某丙所建房屋与龙某某、廖某甲等5人所建的房屋系统一整体,强制执行廖某某、廖某甲等5人将涉及到廖某丙的合法权益,国土部门处罚时未查明所建房屋具体位置、面积、楼层的归属问题。因此,申请执行人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凤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凤国土资罚字(201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龙 非审 判 员  吴周贤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龙梅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