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XX。被告:赵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