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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宁夏圣荣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营业执照注册号641100200033309,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19783-7。法定代表人姜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陈良富。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营业执照号640000000006732,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508379-4。法定代表人白武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宁夏圣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