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杨兴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846号罪犯杨兴友,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4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杨兴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2分。为此,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兴友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杨兴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兴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刚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