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明某某与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某某,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明某某,男,1961年12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高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明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家口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口建国路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贰万伍仟元整至高平市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晋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