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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张立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催字第21号申请人: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军。申请人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5月15日,票据号码1040005225797022,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东阳市乔老爷铝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宿迁市正邦铝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大联电声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斌审 判 员  陆丽敏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