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唐光付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20号罪犯唐光付,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4日作出(2003)厦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光付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02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3月24日以(2004)闽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光付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唐光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光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四分,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此次减刑仅支付民事赔偿款3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光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唐光付系本案主犯,此次减刑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光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