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2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毕小军、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明,毕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2165-1号原告李正明,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委托代理人谢瑜,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毕小军,男,回族,生于1983年5月21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水琴,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望台巷1号建设局2楼。负责人邹会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登明,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明与被告毕小军、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明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小军、平安财���平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正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小军、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明撤回对被告毕小军、平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娟 来源:百度“”